(2017)豫0821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康文霞申请董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霞,董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康文霞,男。被执行人董玉芳,男。康文霞申请执行董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申请执行人均证实董玉芳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经本院司法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康文霞的代理人刘黎明书面向本院申请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发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