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79号被执行人:李成,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3)港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李成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