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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浩与马秀然、郭均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马秀然,郭均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65年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马秀然,男,1965年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郭均皊,女,1966年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均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6356.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