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桂锦与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锦,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02行初1388号原告徐桂锦,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奕炜,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法定代表人丛骆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学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垒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桂锦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食药局)行政不作为,认为被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食药监复决字【2016】173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桂锦、被告海淀食药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奕炜、周全,被告市食药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研、杨垒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桂锦称其于2016年6月20日书写《举报书》,该举报书记载的举报事实为:“徐桂锦于2016年6月9日在被举报单位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以下简称家乐福中关村店)购买了《卖客喜》原味薯片(商品条码:4607098481870,净含量50克)、《卖客喜》蘑菇酸奶味薯片(商品条码:4607098481900,净含量50克)、《卖客喜》肉冻芥末味薯片(商品条码:4607098481887、净含量50克)、《卖客喜》熏肉味薯片(商品条码:4607098481979、净含量50克)、《卖客喜》奶酪味薯片(商品条码:4607098481948、净含量50克)。上述几款商品的原包装上加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均标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保质期至2016年8月8日,经计算保质期为十个月,可撕开中文标签发现原包装上标示的外文译成中文是保质期8个月。依据外文的保质期,上述几款产品的保质期应当到2016年年6月8日。为此,徐桂锦在购买上述几款产品时,几款产品的保质期均已过期……”,该举报书记载的举报请求为:“1、依法对家乐福中关村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查处情况(是否予以立案)及结果(行政处罚书)书面告知徐桂锦;3、依法奖励徐桂锦。”后,徐桂锦将该举报书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海淀食药局邮寄递交。但被告海淀食药局至今未告知原告徐桂锦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原告徐桂锦认为被告海淀食药局行政不作为,向被告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16日,被告市食药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记载内容为:“申请人:徐桂锦……被申请人:海淀食药局……,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市投诉举报中心以信函方式投诉,次日送达。被申请人于6月30日收到批转的上述投诉,8月18日立案,8月31日至9月13日向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协查函,该期间不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该投诉尚未办结,仍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因而,对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确认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徐桂锦诉称,2016年6月20日其本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海淀食药局递交举报书,举报家乐福中关村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卖客喜》系列薯片并要求查处并给予原告奖励,但距原告徐桂锦提交举报书后三个月,被告海淀食药局仍然未就举报事项给予任何答复。原告徐桂锦认为被告海淀食药局行政不作为,为此其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告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18日,原告徐桂锦收到被告市食药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诉复议决定违法,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二、判令被告海淀食药局对原告徐桂锦的举报投诉事项限期办结;三、被告海淀食药局、被告市食药局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徐桂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1、购物小票,证明原告徐桂锦与本案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2、被举报产品《卖客喜》薯片的照片5张,证明原告徐桂锦购买的薯片已经超过保质期;3、对产品的保质期的翻译件,证明原告徐桂锦购买的《卖客喜》薯片的保质期为8个月,与中文标示注明的保质期10个月不符;4、向海淀食药局的举报书,证明原告徐桂锦举报的事实;5、挂号信函查询单,证明被告海淀食药局收到原告徐桂锦的举报书;6、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徐桂锦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7、向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食药局)的举报信,证明原告徐桂锦曾就涉案相同产品向西城食药局举报的事实;8、举报办理通知书(京西食药监举告【2016】100090号);9、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罚【2016】100134号);证据材料8、9证明对于原告徐桂锦的举报事项,西城食药局已经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46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徐桂锦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因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超过产品保质期已被法院确认。被告海淀食药局、被告市食药局认可原告徐桂锦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材料3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材料7、8、9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海淀食药局辩称,2016年6月30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收到原告徐桂锦的举报书,称家乐福中关村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卖客喜牌的规格为50克/盒的五中口味(原味、蘑菇酸奶味、肉冻芥末味、熏肉味、奶酪味)薯片,上述产品中文标识保质期为10个月,外文(俄文)标识保质期为8个月。2016年7月6日,原告徐桂锦向被告海淀食药局出示了家乐福中关村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批号为卖客喜奶酪味薯片实物以及购物票据。2016年7月11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执法人员对家乐福中关村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家乐福中关村店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及卖客喜牌薯片(原味、蘑菇酸奶味、肉冻芥末味、熏肉味、奶酪味)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2016年8月10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对家乐福中关村店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2016年8月18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对被举报单位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2016年8月31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向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寄送《协查函》(编号:京海食药监函【2016】80号)。2016年9月13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收到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关于黑河检验检疫局关于卖客喜薯片的情况说明的复函》(黑检农函【2016】35号)。2016年9月28日,经批准,被告海淀食药局决定延长涉案举报处理时限3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电话告知原告徐桂锦。2016年11月10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向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寄送《协查函》(编号:京海食药函【2016】53号),要求协查被举报食品相关标签备案等情况。2016年11月26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收到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关于黑河检验检疫局关于协助调查卖客喜薯片标签标识情况反馈的函》。2016年12月5日,经批准,被告海淀食药局延长涉案办案时限30个工作日。目前,涉案投诉举报正在调查中。被告海淀食药局认为其办理涉案投诉举报尚未届满,并就案件办理情况履行了告知义务。为此,被告海淀食药局对涉案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徐桂锦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海淀食药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1、举报登记表(编号:海信S2016060051);2、记载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3、记载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的询问调查笔录;4、家乐福中关村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黑河市恒古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5、麦客喜薯片的包装照片、购物小票、徐桂锦身份证复印件;6、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7、立案审批表;8、授权委托书;9、家乐福中关村店负责人护照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10、《关于协助调查麦客喜薯片标签标识及保质期情况的函》(京海食药监函【2016】80号)及邮单(编号:109XXXXXXXX16);11、《黑河检验检疫局关于卖客喜薯片的情况说明》(黑检农函【2016】35号);12、投诉举报处理延期审批表;13、2016年9月28日告知涉案投诉办理情况的电话录音;14、《关于协助调查麦客喜薯片标签标识情况的函》(京海食药监函【2016】153号)及邮单(编号:XA37459365811);15、《协助调查麦客喜薯片标签标识情况反馈的函》(黑检农函【2016】52号)及邮单、查询单(编号:109XXXXXXXX20);16、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记载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17、2016年12月8日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电话录音。被告海淀食药局依据上述证据证明其办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徐桂锦认可被告海淀食药局提交证据材料1-5、7-17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材料7、10、11、12、14、15、1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被告市食药局认可被告海淀食药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被告市食药局辩称,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不同意原告徐桂锦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被告市食药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复议申请的信封;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京食药监复受字【2016】173号)及邮单(编号:101XXXXXXXX22);3、行政复议答复书;4、邮单(编号:101XXXXXXXX22)被告市食药局依据上述证据证明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原告徐桂锦认可被告市食药局提交证据材料1、2、3、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材料3记载内容,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海淀食药局认可被告市食药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综合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本院对上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徐桂锦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向被告海淀食药局提交举报材料的事实;被告海淀食药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被告市食药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的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存在一份记载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的《举报登记表》(海信S2016060051),记载的来信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举报人为徐桂锦;举报问题分类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产品名称为:麦客喜原味薯片、蘑菇酸奶味薯片、肉冻芥末味薯片、熏肉味薯片、奶酪味薯片;记载销售企业为:家乐福中关村店;二、2016年7月11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派员前往家乐福中关村店进行调查;三、2016年8月10日,被告海淀食药局派员对家乐福中关村店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获取了家乐福中关村店、黑河市恒古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四、2016年8月18日,被告海淀食药局作出《立案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同意立案;五、2016年8月19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制作《协查函》(编号:京海食药监函【2016】80号)并于2016年8月31日向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寄送,记载的协查内容为:1、供货商出具的编号分别为231100115001269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扫描件是否真实与原件一致?2、供货商出具的5款不同口味的产品标签照片中的便签标识是否真实与备案内容一致?3、2015年10月8日生产的麦客喜薯片的实际保质期为多久;4、麦客喜薯片加贴俄文标签标识完全覆盖原直接打印在包装盒上的俄文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六、2016年9月13日,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情况说明》(黑检农函【2016】35号),记载内容为:“1、编号为231100115001269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确由我局签发,且供货商出具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黑河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备案5中口味麦客喜薯片标签如下:备案编号为JS23111500070的麦客喜熏肉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1的麦客喜蘑菇酸奶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2的麦客喜原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3的麦客喜乳酪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4的麦客喜菊粉肉冻味薯片;3、俄罗斯生产商提供的关于该产品为10个月保质期的证明文件原件及翻译件说明详见附件2和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俄罗斯大使馆认证文件详见附件4;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问答中规定“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成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七、2016年9月23日,原告徐桂锦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向被告市食药局邮寄;八、2016年9月27日,被告市食药局出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京食药监复受字【2016】173号);九、2016年9月28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制作《投诉举报处理延期审批表》,决定对涉案举报投诉事项处理延长30日;十、2016年10月8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出具《行政复议答复书》;十一、2016年11月8日,被告海淀食药局制作《协查函》(编号:京海食药监函【2016】153号)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寄送,记载的协查内容为:1、卖客喜薯片是否在你单位备案过规格为50克/盒的奶酪味和芥末味的产品的标签标识;2、规格为50克/盒的三种口味(菊粉肉冻味、蘑菇酸奶味、熏肉味)产品的已备案标签标识中配料的具体成分;十二、2016年11月16日,被告市食药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原告徐桂锦送达;十三、2016年11月23日,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反馈函》(黑检农函【2016】52号),黑河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备案的5中50克/盒麦客喜薯片标签如下::备案编号为JS23111500070的麦客喜熏肉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1的麦客喜蘑菇酸奶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2的麦客喜原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3的麦客喜乳酪味薯片、备案号为JS23111500074的麦客喜菊粉肉冻味薯片;十四、2016年12月5日,被告海淀食药局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海淀食药局具有接受涉案举报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市食药局具有接受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本院注意到被告海淀食药局在接到原告徐桂锦的涉案举报事项后即派员前往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接受相关材料后依法开展相关核实工作先后两次向检验检疫部门发出协查函要求配合核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了办案期限。同时,被告海淀食药局向原告徐桂锦告知了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其调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存在原告徐桂锦所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告市食药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亦无不当。原告徐桂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桂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徐桂锦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王立统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