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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3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洛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蒋勤。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华,洛阳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杨岩,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庙后村。法定代表人:杨宗卫。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杨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酬勤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酬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园林局)对本院(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80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园林局称:一、工程验收不合格。2014年1月8日,酬勤公司中标8标、16标、20标、25标工程,工程养护期2年,四项工程中标价合计830.16万元,合同约定以财政审核决算为准。2014年4月22日,我局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初步抽查验收后,拨付该公司450万元工程款。2016年6月,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工程验收,酬勤公司4个工程项目均为不合格工程。根据合同,酬勤公司应先履行完成工程项目,并且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我局才应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因该4个工程项目均为不合格工程,不具备决算条件,截止目前我局尚不欠酬勤公司工程款。二、四个标段工程财政未决算。业主、监理公司前期、后期均反复通知施工单位加强后期管理,但酬勤公司因自身资金、人员、技术等原因,造成种植树种死亡率远远低于合同和业主要求中,我局已支付工程款额度远超其已完成的工程量。鉴于以上事实,因我局不欠酬勤公司工程款,特对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杨岩称,在审理阶段,案外人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到执行阶段就不应再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应对园林局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在法院于2015年10月6日向园林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洛阳市林业局曾向被告支付过81万元。当时我们要求冻结该笔资金,法院认为因当时园林局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因此不应再冻结洛阳市林业局的这笔钱,所以当时没有冻结。因此,应当驳回其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酬勤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酬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做出(2015)涧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酬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岩偿还借款57万元及利息等。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杨岩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涧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712号。另查明,在审判阶段,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据(2015)涧民三初字第809-1号民事裁定书做出(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80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酬勤公司在园林局的应付款项75万元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支付,并于当日向园林局送达。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据(2016)豫0305执712号执行裁定书做出(2016)豫0305执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债权进行了续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但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执行。异议人在收到本院依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做出的(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80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虽然未就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未对异议人告知异议权利和期限的情况下,不能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异议人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就本院续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即(2016)豫0305执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对异议人园林局进行债权执行时,园林局提出被执行人酬勤公司所施工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财政未决算等原因导致其所支付的工程款额度远超过被执行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提交了被执行人所施工标段的采购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等证据。异议人所提交证据证明其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如对该债权债务存在异议,应通过代位权诉讼救济权利。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做出的(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80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6年10月13日做出的(2016)豫0305执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 风 卫审判员 孟 帆 航审判员 王 遂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