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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焕梅与王政喜、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梅,王政喜,刘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95号原告刘焕梅,住巴彦县巴彦港镇。被告王政喜,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刘玉芹,住巴彦县巴彦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梅与被告王政喜、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焕梅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梅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焕梅负担。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耿海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