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焕梅与王政喜、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梅,王政喜,刘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95号原告刘焕梅,住巴彦县巴彦港镇。被告王政喜,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刘玉芹,住巴彦县巴彦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梅与被告王政喜、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焕梅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梅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焕梅负担。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耿海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