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金裕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58805691-X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和,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9142894-5法定代表人:褚萍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资902740.26元,执行费114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房屋二十一套及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大花园国用(2010)第0**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赵晓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