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秀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993号原告:于秀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善章、静磊静。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强。原告于秀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143289.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9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2日,于克武为自己在被告处投保《平安智盈人寿终身寿险》并附加无忧意外保险。其中智盈人生保险金额12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无忧意外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身故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于秀珍,于克武按期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2012年5月20日,于克武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仅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6710.6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