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金狮、陈志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狮,陈志欣,林彩云,林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狮,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志欣,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彩云,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有德,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金狮与陈志欣、林彩云、林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志欣、林彩云、林有德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金狮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志欣、林彩云、林有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志欣、林彩云、林有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