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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明维、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明维,何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438号原告:罗文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维,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何哲,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华与被告明维、第三人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明维、第三人何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褚彦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浦学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