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明维、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华,明维,何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438号原告:罗文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维,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何哲,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华与被告明维、第三人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明维、第三人何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褚彦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浦学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