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张日勤张文亮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4执568号被拘留人:张文亮公民身份号码:×××3815本院在执行张日勤与张文亮、王美林(2017)浙1124执568号工商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文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