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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冬冬与金寨真思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冬,金寨真思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554号原告:曹冬冬,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金寨真思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汤家汇镇街道。原告曹冬冬与被告金寨真思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冬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曹冬冬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国敏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