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孝明与刘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明,刘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890号原告:黄孝明,男性,汉族,1966年05月14日出生,住巫溪县。被告:刘真星,男性,汉族,1990年0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黄孝明与刘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明撤回对被告刘真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孝明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