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世柏等六人与张保元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柏,陈绪勇,陈丽芳,陈爱萍,陈爱连,李六凤,张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世柏,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申请执行人陈绪勇,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陈爱萍,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申请执行人陈爱连,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申请执行人李六凤,女,1985年6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大王镇。被执行人张保元,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家住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柏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张保元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