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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郑建海,陈梅兰,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忠达,朱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福森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潘志坚。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环球大厦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1547472-8。法定代表人郑建海。被执行人郑丽蓉,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志友,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丘号36-2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2980-X。法定代表人郑绵昆。被执行人郑绵昆,男,1949年2月8日出生,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建海,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9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1381-3。法定代表人李忠达。被执行人李忠达,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朱瑶瑶,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郑建海、陈梅兰、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忠达、朱瑶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3429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郑建海、陈梅兰、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忠达、朱瑶瑶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利息872086.5元、复利57110.54元及逾期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郑建海、陈梅兰、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忠达、朱瑶瑶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案外人湖北通达华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证,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郑建海、陈梅兰、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忠达、朱瑶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