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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耿永山、何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耿永山,何艳丽,宜昌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85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被告耿永山,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何艳丽,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宜昌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仓屋榜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证0502490-8。法定代表人耿永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耿永山、何艳丽、宜昌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永山、何艳丽、宜昌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耿永山、何艳丽、宜昌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