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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破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破3号之二申请人: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23日,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在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程序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臧丽娟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丽附:《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情况管理人审核的各类债权户数、金额,见下表:单位:元序号债权分类认定数债权金额1优先分配职工债权292,242.002普通债权22168,736,466.00二、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及类别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兴县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174号案件的执行款10,303,954.00元。三、预留分配金额为可能未能按期申报的债权等作预留600,000.00元。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174,889.00元,见下表:单位:元序号科目明细金额1诉讼费用41,800.00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5,089.003管理人报酬938,000.004审计费用100,000.005公告费用40,000.006合计1,174,889.00(二)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清偿率为100%,见下表:单位:元序号名称应清偿金额分配金额1职工工资92,242.0092,242.00(三)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的金额为8,436,823.00元(10,303,954.00元-1,867,131.00元),清偿率为5%,见下表:单位:元序号名称户数应清偿金额分配金额1普通债权22168,736,466.008,436,823.00表中包含长兴县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尚在诉讼之中的31,699,300.00元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此诉讼未决的31,699,300.00元债权,管理人按本分配方案的清偿率(5%)予以提存,提存分配额1,584,965.00元。诉讼终结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按5%的分配比例分配给长兴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如有结留按本分配方案第六条执行。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一)分配方式采取货币分配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自行到管理人处领取。(二)分配条件1、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各类债权户数、金额经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2、人民法院对《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认可。(三)分配步骤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十日后开始执行支付,按分配金额一次性付清。(四)分配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未自行领取的,管理人将对其分配金额依法提存在长兴县人民法院专户。六、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实行破产财产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的财产来源具体为:如有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未被确认而结留的;如预留分配金额最终无人申报债权或者申报分配仍有结余的;如有追缴部分款项的。新入破产财产在扣除新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管理人将按比例用于普通债权的二次分配。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