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磊与万侯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万侯瑞,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2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侯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007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