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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姚宝奇张青山讷河市拉哈镇第一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奇凤云,拉哈镇第一砖厂,张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96号原告姚宝奇凤云,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拉哈镇第一砖厂,法定代表人张青山,植物厂长。被告张青山,男,年龄不详,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奇诉被告拉哈镇第一砖厂、张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宝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