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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峰,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主要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宏、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建华,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峰、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峰、陈建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67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