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建设与刘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设,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设,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滩头镇西竹村*组**号。被执行人刘爱华,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岩口铺镇石脚村新屋组**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设与被执行人刘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3民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爱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