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文豪与马瑞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豪,马瑞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078号原告:刘文豪,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马瑞山,男,1987年4月2日生,回族,住赤壁市。原告刘文豪与被告马瑞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文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文豪负担。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