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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树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树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4号罪犯谢树昌,男,1963���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8年10月,谢树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树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异动后至2030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树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3.6分。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6年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树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树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