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农恩华、张朝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恩华,张朝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农恩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壮族,教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被执行人:张朝值,男,1964年3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本院在执行农恩华与张朝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值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外出去向未明,申请执行人农恩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