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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孟洪波、孟凡华与彭苏芹、花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波,孟凡华,彭苏芹,花涛,花纯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008号原告:孟洪波,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孟凡华,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梅,女,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彭苏芹,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花涛,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花纯红,女,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孟洪波、孟凡华与被告彭苏芹、花涛、花纯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孟洪波、孟凡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洪波、孟凡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洪波、孟凡��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孟洪波、孟凡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