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成都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法定代表人章荣会,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及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董事长。成都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36号成都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