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家武、王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武,王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家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吉兵,男,汉族,住安徽生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家武与被执行人王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