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581号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元,由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