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秀龙、陆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龙,陆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唐秀龙,男,1949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许,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与被执行人陆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陆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许向申请执行人唐秀龙偿还借款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与被执行人陆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2015)大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秀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培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