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锦华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锦华实验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03号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岩东。委托代理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锦华实验学校,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锦华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银海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