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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田××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工业园东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