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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小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森,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小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五羊本田摩托车,沿武陟县御坝村大堤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同方向步行的刘某1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赵小森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35.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杨某的证言、呼吸仪酒精含量打印单及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小森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小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计9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