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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沈洁、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洁,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洁,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21号宿州市文化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GDK2P(1-1)。法定代表人:张正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雪英,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沈洁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孝贤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雪英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强、审判员欧阳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快件编号为EY527167073CN),按照沈洁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沈洁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沈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沈洁的上诉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洁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孙 强审判员 欧阳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