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凤玲与梁海、赵成禄、梁旭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玲,梁海,赵成禄,梁旭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女,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山西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海,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赵成禄,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梁旭洲,男,汉族,住介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海、赵成禄、梁旭洲银行存款413310元(其中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01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