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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王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王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玉,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王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67152.0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67152.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