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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陈志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陈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32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覃桂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志发,男,65岁,壮族,武宣县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3村民小组成员。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陈志发履行[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次日送达陈志发;2017年3月28日,陈志发缴交了罚款53536.00元。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具备法定执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韦 祺审 判 员  潘金芳人民陪审员  韦清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