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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影、蒋艳磊等与路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影,蒋艳磊,路莉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76号原告:徐影,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原告:蒋艳磊,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被告:路莉莉,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影、蒋艳磊与被告路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影、蒋艳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影、蒋艳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影、蒋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影、蒋艳磊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