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影、蒋艳磊等与路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影,蒋艳磊,路莉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76号原告:徐影,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原告:蒋艳磊,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被告:路莉莉,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影、蒋艳磊与被告路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影、蒋艳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影、蒋艳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影、蒋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影、蒋艳磊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