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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国洪、王耘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某某,王某某,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章益菲,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江苏省京口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王某某、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1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6641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6641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