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执恢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绍全、张小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绍全,张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恢字220号申请执行人郭绍全,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潍坊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小民,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郭绍全与被执行人郭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坊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民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民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小民的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