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凡骄与武孔鑫交通事故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4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凡骄与被执行人武孔鑫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孔鑫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骄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扣划其银行存款,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凡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