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6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6刑初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户籍地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某市某区,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经营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某镇某小区1栋4单元一楼便利店内,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给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从中抽取渔利(俗称“水钱”),期间共获利1000余元,参与赌博人员达20人次以上。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便利店内看管,向赌博人员抽取渔利。2017年2月13日凌晨,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该门面内现场查获杨某等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胡某1等人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查获赌资360元,收缴李某某当晚抽取的渔利40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2月13日凌晨,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某镇某小区1栋4单元一楼便利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追缴物品;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参与赌博人员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复印件;证人胡某1、夏某、龙某1、黄某、吴某1、吴某2、荣某1、梁某、胡某2、侯某、杨某、吴某3、叶某、荣某2、吴某4、龙某2、吴某5、覃某1、覃某2、曾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证人龙某2、吴某4、叶某、吴某5、胡某2、梁某、龙某1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胡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仍帮助其收取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赌资360元、抽头渔利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二台自动麻将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婕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