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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033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