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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项某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93号罪犯项某伦,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苗族,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某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项某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735分,表扬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项某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某伦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