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聂小金诉被告简文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金,简文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256号原告:聂小金,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被告:简文强,男,藏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原告聂小金与被告简文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5月24日立案。原告聂小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小金负担。审判员 罗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