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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聂小金诉被告简文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金,简文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256号原告:聂小金,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被告:简文强,男,藏族,住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原告聂小金与被告简文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5月24日立案。原告聂小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小金负担。审判员  罗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