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胥庆滨、葛召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庆滨,葛召立,刘会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胥庆滨,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葛召立,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东昌府区。被执行被执行人刘会景,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葛召立之妻。胥庆滨胥庆滨申请执行葛召立、刘会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执字第25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召立、刘会景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1号阿尔卡迪亚小区7幢2层1单元201室有房屋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召立、刘会景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1号阿尔卡迪亚小区7幢2层1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