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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彩红、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红,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胡彩红,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胡彩红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彩红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军,房产、不动产、国土、公安、电子商务进行协查均无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彩红案款1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彩红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