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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尚志志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尚志志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4年12月14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志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尚志路。法定代表人高延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尚志志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1)尚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