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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与被侯晓、吴在科、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杨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侯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仕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仕兴,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爽爽,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仕应,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侯晓,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晓与何勤共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侯晓与何勤共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