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8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器才、黄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器才,黄佐荣,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黄器才,男,壮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黄佐荣,男,壮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丽华,女,壮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黄器才与黄佐荣、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器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时撤销(2014)良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本院对申请人黄让才的申请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良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