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腊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腊林,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家庭妇女。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19日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腊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人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腊林回家找其丈夫樊吉元,正好听见樊吉元和本村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张腊林找钥匙再次返回时,见二人正准备离开。被告人张腊林与张某撕扯起来,张某用头部顶在张腊林的嘴边,张腊林趁势将张某左侧额头咬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离石区公安局(离)公(法)鉴(伤)字【2016】186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左侧额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腊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张腊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在逃人员信息表、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腊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腊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腊林因婚姻家庭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受害人对事发存在过错,且事发后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张腊林一贯表现较好,与邻里相处和睦,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腊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杨明霞人民陪审员张程琼人民陪审员李文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霍丽娟 更多数据: